江 苏 省 文 化 厅
苏文社[2008]14号
关于申报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市文化局,省演艺集团,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精神,现就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项目传承人,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能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已被文化部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不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由个人自愿,经所在单位或项目保护单位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报省文化厅。申请人为省辖市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向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为省直单位的,直接向省文化厅申请。
三、申报材料内容
1、申请报告: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厅提出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并对各项目的推荐名单进行排序;
2、申报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见附件);
3、辅助材料:相关资料复印件、代表性图片等有助于说明其代表性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工作要求
1、各级文化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2、要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各项目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被推荐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请各地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请同时附送申报表的电子版)。
联系人:杨树发、李永
电 话:025-84699815
电子信箱:jiangsufeiyi@china.com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