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2019年3月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单位是江苏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会长单位包括全省各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宜兴紫砂工艺厂。会员单位500余家,涵盖全省工艺美术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和经营、教学的骨干企业与单位。协会下设中青年人才、艺术设计、水晶、刺绣、红木、陶艺、染织、民间工艺等专业委员会和分会。
协会是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刺绣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有以下服务功能:
参与制定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
设立“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专家委员库;
组织评审鉴定、并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江苏省受保护的传统工艺品种”和“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 “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
协助组建“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
承担全省工艺美术专业司法鉴定;
承担“江苏省名牌产品”(传统工艺美术)审定;
实施全省工艺美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实施全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培训;
参与省人大、省政协、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文化厅专题调研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论证等;
组织会员单位和全行业举办或参加各项国内国际大型工艺美术交易会、高层研讨会和专业交流;
开展相关信息、研发、培训、鉴定、认证及法律援助、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服务。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第五届理事会
(于2015年6月30日在南京召开的“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顾 问 (2人)
陈焕友 (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道一 (全国工艺美术资深理论家,东南大学艺术学系教授、博导)
执行顾问(4人)
马 达 (中工美(江苏)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徐艺乙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吴元新 (南通蓝印花布艺术馆 馆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鲍志强 (鲍志强紫砂艺术馆 馆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会长(法人代表,1人)
王建良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书记,研究员)
副会长(8人)
马建庭 (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 会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何祖伟 (省学会陶艺专委会 主任委员,副研究员)
汪 彤 (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高级工艺美术师)
周存玉 (连云港市工艺美术学会 会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季益顺 (季畅园艺术精品馆 馆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赵红育 (无锡市工艺美术学会 秘书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裘小洵 (南京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会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薛春梅 (扬州玉石料市场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特邀副会长(5人)
刘爱国 (扬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会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邢小刚 (南京金陵科技学院 教授;省学会设计专委会 常务副会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张志伟 (南通工艺美术学会 会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高级工艺美术师)
萧剑波 (常州市工艺美术家协会 主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徐建荣 (江苏省宜兴紫砂工艺厂 厂长,经济师)
常务理事 (10人)
毛国强 (毛国强紫砂艺术馆 馆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吕 存 (丹阳正则画院,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孙燕云 (孙燕云乱针绣艺术创作中心,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邢伟中 (苏州市工艺美术学会 秘书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张来喜 (扬州漆器厂,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李 琴 (扬州玉器厂 党总支书记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杨树发 (江苏省文化厅非遗处处长)
顾绍培 (顾绍培紫砂艺术馆 馆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高毅进 (扬州玉器厂 总工艺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谢世强 (扬州漆器厂 副厂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秘书长(1人)
徐 婷(代)
理 事(44人)
方卫明 (宜兴均陶研究所 所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方学斌 (江都方源金属艺术研究所 所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
毛金芝 (南通工艺美术学会 会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高级工艺美术师)
任 航 (南通工艺美术学会 秘书长,高级工艺美术师)
吕俊杰 (宜兴醉陶居,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朱江龙 (南京澄映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高级工艺美术师)
朱 宇 (南通朱宇雕刻艺术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汤祝萍 (宝应祝萍乱针绣艺术中心 负责人,工艺美术师)
许家千 (苏州市红木雕刻厂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邢 粮 (常州邢粮梳篦有限公司,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高级工艺美术师)
吴 鸣 (宜兴方圆紫砂有限公司,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吴晓平 (吴晓平大师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张清雷 (南京朴石玉器有限公司 总经理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李守才 (宜兴均陶工艺厂创作室 主任,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杨 纯 (常州市工艺美术研究所 所长,高级工艺美术师)
杨 曦 (苏州市南石玉雕工作室 艺术总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沈华强 (常州市徐氏竹刻工作室 负责人,工艺美术师)
沈建元 (扬州玉器厂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狄 静 (常州狄静乱针绣工作室负责人,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陈 钢 (陈钢泥塑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陈 健 (南京市云岭陈记陶艺书画艺术中心,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
陈忠林 (苏州陈忠林木雕大师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陈桂方 (常州市陈桂方艺苑艺术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陈银付 (大丰瓷刻工艺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艺美术师)
周建明 (苏州市吴中区舟山核雕行业协会 副会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范建军 (苑林阁陶艺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金 文 (南京金文云锦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俞 挺 (苏州钰轩玉艺工作室 艺术总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姚建萍 (苏州镇湖刺绣协会 会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姚惠芬 (苏州市高新区琴芬绣庄,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赵兴华 (江都市工艺美术家协会 主席,经济师)
倪久晋 (晋伯斋浅刻艺术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徐 霞 (南京民俗博物馆,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师)
徐金城 (泰州学院原党委书记、校长;泰州市工艺美术协会 会长,教授)
曹亚麟 (宜兴方圆紫砂工艺有限公司,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张小华 (苏州刺绣研究所有限公司,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葛志文 (南京石陶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 高级工艺美术师 )
蒋 喜 (苏州蒋喜美石坊玉雕工作室 艺术总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蒋雍君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陶瓷学院 院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蔡金兴 (苏州藏书慧石居石雕工作室 艺术总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阚凤祥 (扬州广陵区润祥漆器玉器厂 厂长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戴 健 (南京锦绣盛世云锦织造有限公司,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瞿利军 (苏州中鼎玉雕工作室 艺术总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张嘉伟 (徐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会长,高级工艺美术师)
监事会(3人)
主席:
廖 军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党委副书记,教授)
成员:
李 群 (宜兴昌华陶艺有限公司 董事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夏 芳 (扬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副秘书长,高级工艺美术师)
附件: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doc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doc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章程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进一步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和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术。
第三条 所有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第五条 坚持“保护、发展、提高”和为现代生活服务的原则,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其技艺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七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社会团体,协助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一般在1840年以前开始生产;
(二) 主要使用自然或者传统的原材料;
(三) 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良;
(四) 在一定区域内生产,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五) 具有实用价值或者欣赏价值。
第九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经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评审鉴定后,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发展规划;
(二) 会同有关部门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 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生产经营进行指导、服务和协调;
(四) 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其产品符合技艺标准的,可以使用统一的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是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标志。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设计、制作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作品上使用本人印记。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一) 能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二) 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 具有高级技师、工艺师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
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印记和名人印记。
第十三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标准以及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和名人印记的评审鉴定工作。
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鉴定组。专业评审鉴定组协助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进行有关专业的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章 生产经营保护
第十五条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有责任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单位和个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和销售网点。
第十九条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品。
确需停产、转产的,生产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传统工艺美术不失传。
第二十条 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的自然资源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无证开采、盲目开采。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技艺人员的技艺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技艺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技艺人员带子女、徒工学艺,鼓励专门人才向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流动。
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按照特殊行业的规定执行,重点考核技艺水平和艺德。
第二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览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经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改善技艺人员的工作条件。对获准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退休后聘为技艺顾问。对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或者身怀绝技的技艺人员,应当为其建立工作室。
第五章 技艺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确定密级,严格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技艺秘密。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或者进行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 省和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产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工艺美术珍品馆或者陈列馆(室),有偿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珍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
第二十八条 建立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教育、科研的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研究、教育和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理论与技艺的研究,积极开发传统工艺美术新产品。
对濒临湮灭的技艺,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对有价值的,应当采取抢救措施予以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对研究开发的成果,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 保护、发掘或者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成绩的;
(二) 设计或者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 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有显著成绩的;
(四) 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名人印记,他人印记或者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由工艺美术、技术监督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公开公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艺美术、地质矿产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的损失的,责令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 毁损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
(三) 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
(四) 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的,依照国家有关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0号建筑师工社707室电话: 025-83619515邮箱: jsgmx@qq.com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于1980年成立,历经五届理事会。2020年10月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本学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相关人员、学者、工艺美术大师和企事业单位、省内各级地方工艺美术社团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热忱为政府和行业服务,联合、开拓、创新、务实,促进工艺美术行业与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工艺美术学术交流以及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活动,组织工艺美术工作者参与相关领域的专项调查、科学论证、咨询服务,对国家及地方工艺美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决策提出建议,建设工艺美术学科的高端智库,服务行业发展;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和承担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和职称评审、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和开展行业技能竞赛;
(三)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办理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举办会员作品及成果的国内外展示展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举办工艺美术培训班、高研班,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不断补充更新知识,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五)与国外相关组织建立联络,开展国际技艺交流与友好往来;
(六)组织参与国家和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实施;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八)组织编辑出版工艺美术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九)普及工艺美术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先进生产管理经验,推动工艺美术领域的技艺研究与创新发展。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进一步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和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术。
第三条 所有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第五条 坚持“保护、发展、提高”和为现代生活服务的原则,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其技艺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七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社会团体,协助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一般在1840年以前开始生产;
(二) 主要使用自然或者传统的原材料;
(三) 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良;
(四) 在一定区域内生产,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五) 具有实用价值或者欣赏价值。
第九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经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评审鉴定后,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发展规划;
(二) 会同有关部门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 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生产经营进行指导、服务和协调;
(四) 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其产品符合技艺标准的,可以使用统一的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是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标志。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设计、制作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作品上使用本人印记。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一) 能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二) 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 具有高级技师、工艺师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
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印记和名人印记。
第十三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标准以及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和名人印记的评审鉴定工作。
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鉴定组。专业评审鉴定组协助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进行有关专业的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章 生产经营保护
第十五条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有责任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单位和个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和销售网点。
第十九条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品。
确需停产、转产的,生产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传统工艺美术不失传。
第二十条 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的自然资源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无证开采、盲目开采。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技艺人员的技艺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技艺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技艺人员带子女、徒工学艺,鼓励专门人才向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流动。
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按照特殊行业的规定执行,重点考核技艺水平和艺德。
第二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览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经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改善技艺人员的工作条件。对获准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退休后聘为技艺顾问。对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或者身怀绝技的技艺人员,应当为其建立工作室。
第五章 技艺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确定密级,严格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技艺秘密。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或者进行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 省和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产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工艺美术珍品馆或者陈列馆(室),有偿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珍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
第二十八条 建立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教育、科研的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研究、教育和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理论与技艺的研究,积极开发传统工艺美术新产品。
对濒临湮灭的技艺,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对有价值的,应当采取抢救措施予以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对研究开发的成果,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 保护、发掘或者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成绩的;
(二) 设计或者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 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有显著成绩的;
(四) 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名人印记,他人印记或者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由工艺美术、技术监督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公开公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艺美术、地质矿产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的损失的,责令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 毁损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
(三) 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
(四) 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的,依照国家有关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0号建筑师工社707室电话: 025-83619515邮箱: jsgmx@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