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2019年3月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单位是江苏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会长单位包括全省各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宜兴紫砂工艺厂。会员单位500余家,涵盖全省工艺美术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和经营、教学的骨干企业与单位。协会下设中青年人才、艺术设计、水晶、刺绣、红木、陶艺、染织、民间工艺等专业委员会和分会。
协会是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刺绣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有以下服务功能:
参与制定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
设立“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专家委员库;
组织评审鉴定、并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江苏省受保护的传统工艺品种”和“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 “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
协助组建“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
承担全省工艺美术专业司法鉴定;
承担“江苏省名牌产品”(传统工艺美术)审定;
实施全省工艺美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实施全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培训;
参与省人大、省政协、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文化厅专题调研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论证等;
组织会员单位和全行业举办或参加各项国内国际大型工艺美术交易会、高层研讨会和专业交流;
开展相关信息、研发、培训、鉴定、认证及法律援助、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服务。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第五届理事会
(于2015年6月30日在南京召开的“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顾 问 (2人)
陈焕友 (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道一 (全国工艺美术资深理论家,东南大学艺术学系教授、博导)
执行顾问(4人)
马 达 (中工美(江苏)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徐艺乙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吴元新 (南通蓝印花布艺术馆 馆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鲍志强 (鲍志强紫砂艺术馆 馆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会长(法人代表,1人)
王建良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书记,研究员)
副会长(8人)
马建庭 (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 会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何祖伟 (省学会陶艺专委会 主任委员,副研究员)
汪 彤 (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高级工艺美术师)
周存玉 (连云港市工艺美术学会 会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季益顺 (季畅园艺术精品馆 馆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赵红育 (无锡市工艺美术学会 秘书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裘小洵 (南京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会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薛春梅 (扬州玉石料市场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特邀副会长(5人)
刘爱国 (扬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会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邢小刚 (南京金陵科技学院 教授;省学会设计专委会 常务副会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张志伟 (南通工艺美术学会 会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高级工艺美术师)
萧剑波 (常州市工艺美术家协会 主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徐建荣 (江苏省宜兴紫砂工艺厂 厂长,经济师)
常务理事 (10人)
毛国强 (毛国强紫砂艺术馆 馆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吕 存 (丹阳正则画院,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孙燕云 (孙燕云乱针绣艺术创作中心,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邢伟中 (苏州市工艺美术学会 秘书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张来喜 (扬州漆器厂,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李 琴 (扬州玉器厂 党总支书记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杨树发 (江苏省文化厅非遗处处长)
顾绍培 (顾绍培紫砂艺术馆 馆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高毅进 (扬州玉器厂 总工艺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谢世强 (扬州漆器厂 副厂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秘书长(1人)
徐 婷(代)
理 事(44人)
方卫明 (宜兴均陶研究所 所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方学斌 (江都方源金属艺术研究所 所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
毛金芝 (南通工艺美术学会 会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高级工艺美术师)
任 航 (南通工艺美术学会 秘书长,高级工艺美术师)
吕俊杰 (宜兴醉陶居,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朱江龙 (南京澄映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高级工艺美术师)
朱 宇 (南通朱宇雕刻艺术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汤祝萍 (宝应祝萍乱针绣艺术中心 负责人,工艺美术师)
许家千 (苏州市红木雕刻厂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邢 粮 (常州邢粮梳篦有限公司,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高级工艺美术师)
吴 鸣 (宜兴方圆紫砂有限公司,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吴晓平 (吴晓平大师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张清雷 (南京朴石玉器有限公司 总经理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李守才 (宜兴均陶工艺厂创作室 主任,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杨 纯 (常州市工艺美术研究所 所长,高级工艺美术师)
杨 曦 (苏州市南石玉雕工作室 艺术总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沈华强 (常州市徐氏竹刻工作室 负责人,工艺美术师)
沈建元 (扬州玉器厂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狄 静 (常州狄静乱针绣工作室负责人,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陈 钢 (陈钢泥塑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陈 健 (南京市云岭陈记陶艺书画艺术中心,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
陈忠林 (苏州陈忠林木雕大师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陈桂方 (常州市陈桂方艺苑艺术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陈银付 (大丰瓷刻工艺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艺美术师)
周建明 (苏州市吴中区舟山核雕行业协会 副会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范建军 (苑林阁陶艺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金 文 (南京金文云锦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俞 挺 (苏州钰轩玉艺工作室 艺术总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姚建萍 (苏州镇湖刺绣协会 会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姚惠芬 (苏州市高新区琴芬绣庄,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赵兴华 (江都市工艺美术家协会 主席,经济师)
倪久晋 (晋伯斋浅刻艺术工作室,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徐 霞 (南京民俗博物馆,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师)
徐金城 (泰州学院原党委书记、校长;泰州市工艺美术协会 会长,教授)
曹亚麟 (宜兴方圆紫砂工艺有限公司,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张小华 (苏州刺绣研究所有限公司,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葛志文 (南京石陶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 高级工艺美术师 )
蒋 喜 (苏州蒋喜美石坊玉雕工作室 艺术总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蒋雍君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陶瓷学院 院长,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蔡金兴 (苏州藏书慧石居石雕工作室 艺术总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阚凤祥 (扬州广陵区润祥漆器玉器厂 厂长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戴 健 (南京锦绣盛世云锦织造有限公司,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瞿利军 (苏州中鼎玉雕工作室 艺术总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张嘉伟 (徐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会长,高级工艺美术师)
监事会(3人)
主席:
廖 军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党委副书记,教授)
成员:
李 群 (宜兴昌华陶艺有限公司 董事长,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
夏 芳 (扬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副秘书长,高级工艺美术师)
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简称“江苏工美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ARTS & CRAFTS ASSOCTATION(缩写为J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内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工作者,省内各级地方工艺美术社团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热忱为政府和企业服务,联合、开拓、创新,促进和繁荣我省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梦都大街150号7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本资料和动态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发布,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有关立法提供依据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二)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及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关系,组织经验交流以及生产、技术和经营合作,推动横向联合;
(三)参与制订、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企业,组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构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创意产业的运作,引入知识产权机制,开展法律援助,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优化行业经济运行水平,不断提升行业的创新理念、创造能力、科技含量、人员素质和管理层次。
(五)组织和参加海内外本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并出版专业刊物,运行行业网站,开展咨询和信息服务,以疏通行业的产、供、销渠道;
(六)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络,开展国际技艺交流、经贸合作与友好往来;
(七)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等交办或委托的工作和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制作、经营的个人,省内工艺美术地区性、专业性社团,可申请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工艺美术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章程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五)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每一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单位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单位会员代表人一般由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根据产业和会员分布情况,按地区产业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八)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艺美术行业具有较高的影响;
(二)积极支持理事会的工作,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0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七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社会团体,协助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十四条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条 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的自然资源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无证开采、盲目开采。
第二十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改善技艺人员的工作条件。对获准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退休后聘为技艺顾问。对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或者身怀绝技的技艺人员,应当为其建立工作室。
第三十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对研究开发的成果,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箱: jsgmx@qq.com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于1980年成立,历经五届理事会。2020年10月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本学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相关人员、学者、工艺美术大师和企事业单位、省内各级地方工艺美术社团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热忱为政府和行业服务,联合、开拓、创新、务实,促进工艺美术行业与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工艺美术学术交流以及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活动,组织工艺美术工作者参与相关领域的专项调查、科学论证、咨询服务,对国家及地方工艺美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决策提出建议,建设工艺美术学科的高端智库,服务行业发展;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和承担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和职称评审、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和开展行业技能竞赛;
(三)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办理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举办会员作品及成果的国内外展示展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举办工艺美术培训班、高研班,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不断补充更新知识,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五)与国外相关组织建立联络,开展国际技艺交流与友好往来;
(六)组织参与国家和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实施;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八)组织编辑出版工艺美术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九)普及工艺美术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先进生产管理经验,推动工艺美术领域的技艺研究与创新发展。
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ARTS & CRAFTS INSTITUTE(缩写为JACI)。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相关人员、学者、工艺美术大师和企事业单位、省内各级地方工艺美术社团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热忱为政府和行业服务,联合、开拓、创新、务实,促进工艺美术行业与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工艺美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举办会员作品及成果的国内外展示展销,并面向社会和市场开展咨询和信息服务;
(二)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办理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举办内部工艺美术培训班、高研班,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不断补充更新知识,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四)与国外相关组织建立联络,开展国际技艺交流与友好往来;
(五)组织参与国家和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实施;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工作和事项;开展省级学会被允许的其他活动;
(七)组织编辑出版工艺美术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 凡本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或具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相当于上述人员专业水平,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教研的技艺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科技实业家、科技经纪人、在校科技人员,承认本学会章程,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二)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艺美术或相关专业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自愿参加本学会活动并承认本学会章程,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工艺美术界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业绩。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每一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单位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单位会员代表人一般由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或委托的工
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艺美术行业具有较高的影响;
(二)积极支持理事会的工作,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31日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七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社会团体,协助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十四条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条 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的自然资源应当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无证开采、盲目开采。
第二十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改善技艺人员的工作条件。对获准使用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技艺人员,可以在其退休后聘为技艺顾问。对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或者身怀绝技的技艺人员,应当为其建立工作室。
第三十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对研究开发的成果,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箱: jsgmx@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