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协会质量检测与工艺标准专业委员会
工 作 条 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协会质量检测与工艺标准专业委员会。是江苏省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行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并依法注册备案。
第二条 本会是省行业协会下属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检测等方面的专业委员会,本会承认省行业协会章程,参加省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行政政策与标准,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产品质量、检测水平等基础素质的提高,保护行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在省行业协会的领导下,代表省行业协会开展有关质量、标准、工艺、检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对行业相关方面的规范、监督工作。
第六条 起草和制订省珠宝首饰行业标准、规定、规范及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修订建议;组织新标准、规定、规范等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七条 组织行规、行约的制订和修订,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八条 组织省内珠宝首饰工艺、设计行业,珠宝首饰检测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检验比对工作,提高我省珠宝首饰的工艺、设计水平,珠宝首饰检测的技术水平和检验能力。
第九条 组织市场调研、产品质量检测状况的统计分析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省内珠宝首饰质量现状。
第十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小组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商品),进行质量分析鉴定,提供仲裁服务。
第十一条 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产品质量咨询、免费检测活动,组织专业培训,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向社会普及珠宝首饰鉴赏知识。
第十二条 制订和修订本专委会的工作条例、发展规划,审定并开展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向省行业协会提交本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推荐并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十五条 推荐省行业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委员的基本条件:必须是担任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含常务理事)的会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省各检测机构负责人或技术专家。
2、全省行业内在设计、工艺、生产、质量等方面的专家。
3、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内从事相关工艺、标准、设计、质量、检测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学者。
4、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学者。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一名(可兼任),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正副主任委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委员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均按2/3 多数通过方式形成各项工作决议和决定。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有推荐和被推荐为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有参加本专委会有关活动和享受本专委会有关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有对本专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有参与本专委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有支持本专委会工作,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专委会声誉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执行本专委会决议、规定、约定的义务。对拒不执行本专委会决议、规定、约定和违规者,本专委会有权向省行业协会上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专委会内部通报、省行业协会内部通报、劝其退会并由省行业协会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行业协会的规定,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为非盈利团体,其主要经营来源:
1、省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相应的活动经费。
2、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3、本专委会的咨询服务费。
4、有关单位委托本专委会开展活动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的全部经费用于本会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调查研究、资料汇集、学术及信息交流、出版刊物及日常开支等。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并报省行业协会审查通过,有关部门备案后生效。